那只是一个技巧罢了,怎么谈得上软件,何来软件专利gnix_oag 写了:不过不是有部分国家已经取消了软件专利法了吗?
今天搜索移动硬盘安装linux时候发现了一个注册专利,彻底崩溃,兄弟们来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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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一叶老大建群,要请其他发行版的兄弟一起来,商讨对策
佛经说,人有八苦: 生、老、病、死、求不得、怨憎、爱别离、五阴盛 故我苦!
圣经说,人有七罪: 饕餮、贪婪、懒惰、淫欲、傲慢、嫉妒和暴怒 故我有罪!
我这篇帖子里面没有任何攻击我们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任劳任怨的人民公仆(和本论坛高素质的版主)的文字和含义;
特此声明!
有些事,我们明知道是错的,也要去坚持,因为不甘心;有些人,我们明知道是爱的,也要去放弃,因为没结局;有时候,我们明知道没路了,却还在前行,因为习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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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看到大家这么的一致反对这个专利
不过我们应该透过这个现象看到这个问题的本质
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存在软件专利,和美国一样
只要有软件专利,这种事情的出现是迟早的事情
比如美国有人拿数据结构链表Linked List来申请专利
http://xrl.us/bdzs2 (Link to zhllg.spaces.live.com)
联想拿/proc来申请专利
http://211.157.104.94/sipo/zljs/hyjs-yx ... =G06F17/40
http://211.157.104.94/sipo/zljs/hyjs-yx ... c=G06F9/45
http://211.157.104.94/sipo/zljs/hyjs-yx ... c=G06F9/52
有远见的话,应该将枪口掉转到软件专利上
在欧盟,软件专利是不存在的
不过我们应该透过这个现象看到这个问题的本质
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存在软件专利,和美国一样
只要有软件专利,这种事情的出现是迟早的事情
比如美国有人拿数据结构链表Linked List来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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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拿/proc来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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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远见的话,应该将枪口掉转到软件专利上
在欧盟,软件专利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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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软件专利,这种事情的出现是迟早的事情"
还是楼上的这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我觉得我们应该呼吁取消软件专利。
随便搜搜国内专利网站上面的那些专利申请,随便拿一个出来都能让人笑掉大牙。
只要软件专利存在,就有粗制滥造的专利申请存在,这是毋庸置疑的。
联想的专利虽然也是早就申请了,但是大家可以看到,它到现在不也是没通过嘛?
论本质,联想的那个专利申请直接侵犯linux智慧财产呢,一个proc文件系统的基本原理也能拿出来申请专利,真是笑话了。反过来看,这个从移动硬盘启动linux系统的方法倒是和linux本身的智慧财产直接关联不大,性质没那么恶劣,大家反映过激了,商业公司总是从商业角度出发做事,这里面看出来是蕴藏了一些商机不错,在别人没申请的时候抢先申请我觉得无可厚非。当然,这种小儿科的方法拿出来申请的确有失大雅,我估计是负责专利申请的人出的馊主意。
我觉得此事就是论事,人身攻击就没意思了。而且这只是个申请,也没正式颁布呢,我们应当一起讨论一下,向相关机构提交一份汇总的为什么这个专利不能通过申请的资料。
还是楼上的这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我觉得我们应该呼吁取消软件专利。
随便搜搜国内专利网站上面的那些专利申请,随便拿一个出来都能让人笑掉大牙。
只要软件专利存在,就有粗制滥造的专利申请存在,这是毋庸置疑的。
联想的专利虽然也是早就申请了,但是大家可以看到,它到现在不也是没通过嘛?
论本质,联想的那个专利申请直接侵犯linux智慧财产呢,一个proc文件系统的基本原理也能拿出来申请专利,真是笑话了。反过来看,这个从移动硬盘启动linux系统的方法倒是和linux本身的智慧财产直接关联不大,性质没那么恶劣,大家反映过激了,商业公司总是从商业角度出发做事,这里面看出来是蕴藏了一些商机不错,在别人没申请的时候抢先申请我觉得无可厚非。当然,这种小儿科的方法拿出来申请的确有失大雅,我估计是负责专利申请的人出的馊主意。
我觉得此事就是论事,人身攻击就没意思了。而且这只是个申请,也没正式颁布呢,我们应当一起讨论一下,向相关机构提交一份汇总的为什么这个专利不能通过申请的资料。
r0bertz 写了:很高兴看到大家这么的一致反对这个专利
不过我们应该透过这个现象看到这个问题的本质
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存在软件专利,和美国一样
只要有软件专利,这种事情的出现是迟早的事情
比如美国有人拿数据结构链表Linked List来申请专利
http://xrl.us/bdzs2 (Link to zhllg.spaces.live.com)
联想拿/proc来申请专利
http://211.157.104.94/sipo/zljs/hyjs-yx ... =G06F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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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211.157.104.94/sipo/zljs/hyjs-yx ... c=G06F9/52
有远见的话,应该将枪口掉转到软件专利上
在欧盟,软件专利是不存在的
上次由 nopatent 在 2008-01-09 22:13,总共编辑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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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担心,看看下面的文章,就知道这种申请是不会被批准的。
在现有技术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简单试验得到的技术方案不具创造性
案 例
2000年1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40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89100401.7、名称为“1,1-二氯-1-氟乙烷和甲醇/乙醇共沸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1989年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后,专利局于1997年3月4日对该申请作出了驳回决定,驳回理由为,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是申请人于1996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共沸类似物的组合物,它基本上由1,1-二氯-1-氟乙烷和甲醇组成,其在基本上大气压下在大约30.0℃沸腾。”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为:US3936387(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1976年2月3日。驳回决定认为,氯氟烃可与甲醇和/或乙醇形成共沸物或类共沸物,该共沸物可用于清洗助焊剂类物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1,2-二氯-1-氟乙烷与甲醇和/或乙醇形成共沸物的内容,由此考虑其异构体1,1-二氯-1-氟乙烷与甲醇和/或乙醇形成共沸物,这种构思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办到的;此外从说明书的叙述和实施例以及几次意见陈述中均没有看出本申请具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1997年4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请求人认为,当一种异构体与一种特殊的化合物形成共沸物时,并不是其所有的异构体都会与所述的特殊化合物形成共沸物,并且能否形成共沸物应该与异构体的数目无关。
第140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认为,依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共沸物,该共沸物由1,2-二氯-1-氟乙烷和甲醇构成,大气压力下共沸物的组成为73.5%(重量)的1,2-二氯-1-氟乙烷和26.5%(重量)的甲醇,沸点约为56℃。1,1-二氯-1-氟乙烷和1,2-二氯-1-氟乙烷属于分子式相同但结构和性质不同的同分异构体,具有该分子式的同分异构体仅有三种化合物,鉴于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用1,2-二氯-1-氟乙烷与甲醇和/或乙醇等形成共沸混合物的内容,在此基础上进而考虑用其有限的另外两种结构接近的同分异构体例如1,1-二氯-1-氟乙烷是否也可与甲醇形成共沸混合物是容易的。
其次,要确认1,1-二氯-1-氟乙烷能否与甲醇或乙醇形成共沸混合物,只需绘制恒压下混合物的沸点-组成图,就可以容易地知道,并同时得到相应共沸混合物的沸点和组成,且绘制恒压下混合物的沸点-组成图所需要的数据可通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常规试验得到。
另外,权利要求1的共沸物和对比文件1的共沸物均用于清洗印刷电路板上的助焊剂等,从说明书的叙述和实施例以及几次意见陈述中均没有看出本申请具有优于对比文件1所述共沸物的效果。
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简单地判断,并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而且,得到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显著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
案例评析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中尽管没有明确、具体的教导和启示,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可以得到的技术方案,因此,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在于:什么样的技术方案属于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简单试验即可以得到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1教导了一种共沸物, 该共沸物由1,2-二氯-1-氟乙烷和甲醇构成,并具体教导了共沸物的组成百分比和沸点。
本申请要求保护由1,1-二氯-1-氟乙烷和甲醇组成的共沸物,并具体限定了共沸物的沸点。
二氯-氟乙烷共有三种同分异构体, 分别是1,2-二氯-1-氟乙烷、1,1-二氯-1-氟乙烷和1,1-二氯-2-氟乙烷。正如第140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言,鉴于对比文件1已经具体公开了用1,2-二氯-1-氟乙烷与甲醇和/或乙醇等形成共沸混合物的内容,在此基础上进而考虑其有限的另外两种同分异构体例如1,1-二氯-1-氟乙烷是否也可与甲醇形成共沸混合物是通过简单推理容易想到的。
对于这种容易想到的技术方案,是否需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才能实现呢?
第140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阐述其理由时同时指出:要确认1,1-二氯-1-氟乙烷能否与甲醇和/或乙醇形成共沸混合物,只需绘制恒压下混合物的沸点-组成图就可以容易地得知,并同时得到相应共沸混合物的沸点和组成。绘制恒压下混合物的沸点-组成图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所需要的数据可通过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试验得到。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属于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简单试验可以得到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冯小兵)
2007-03-22
在现有技术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简单试验得到的技术方案不具创造性
案 例
2000年1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40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89100401.7、名称为“1,1-二氯-1-氟乙烷和甲醇/乙醇共沸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1989年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后,专利局于1997年3月4日对该申请作出了驳回决定,驳回理由为,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是申请人于1996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共沸类似物的组合物,它基本上由1,1-二氯-1-氟乙烷和甲醇组成,其在基本上大气压下在大约30.0℃沸腾。”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为:US3936387(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1976年2月3日。驳回决定认为,氯氟烃可与甲醇和/或乙醇形成共沸物或类共沸物,该共沸物可用于清洗助焊剂类物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1,2-二氯-1-氟乙烷与甲醇和/或乙醇形成共沸物的内容,由此考虑其异构体1,1-二氯-1-氟乙烷与甲醇和/或乙醇形成共沸物,这种构思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办到的;此外从说明书的叙述和实施例以及几次意见陈述中均没有看出本申请具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1997年4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请求人认为,当一种异构体与一种特殊的化合物形成共沸物时,并不是其所有的异构体都会与所述的特殊化合物形成共沸物,并且能否形成共沸物应该与异构体的数目无关。
第140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认为,依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共沸物,该共沸物由1,2-二氯-1-氟乙烷和甲醇构成,大气压力下共沸物的组成为73.5%(重量)的1,2-二氯-1-氟乙烷和26.5%(重量)的甲醇,沸点约为56℃。1,1-二氯-1-氟乙烷和1,2-二氯-1-氟乙烷属于分子式相同但结构和性质不同的同分异构体,具有该分子式的同分异构体仅有三种化合物,鉴于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用1,2-二氯-1-氟乙烷与甲醇和/或乙醇等形成共沸混合物的内容,在此基础上进而考虑用其有限的另外两种结构接近的同分异构体例如1,1-二氯-1-氟乙烷是否也可与甲醇形成共沸混合物是容易的。
其次,要确认1,1-二氯-1-氟乙烷能否与甲醇或乙醇形成共沸混合物,只需绘制恒压下混合物的沸点-组成图,就可以容易地知道,并同时得到相应共沸混合物的沸点和组成,且绘制恒压下混合物的沸点-组成图所需要的数据可通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常规试验得到。
另外,权利要求1的共沸物和对比文件1的共沸物均用于清洗印刷电路板上的助焊剂等,从说明书的叙述和实施例以及几次意见陈述中均没有看出本申请具有优于对比文件1所述共沸物的效果。
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简单地判断,并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而且,得到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显著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
案例评析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中尽管没有明确、具体的教导和启示,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可以得到的技术方案,因此,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在于:什么样的技术方案属于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简单试验即可以得到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1教导了一种共沸物, 该共沸物由1,2-二氯-1-氟乙烷和甲醇构成,并具体教导了共沸物的组成百分比和沸点。
本申请要求保护由1,1-二氯-1-氟乙烷和甲醇组成的共沸物,并具体限定了共沸物的沸点。
二氯-氟乙烷共有三种同分异构体, 分别是1,2-二氯-1-氟乙烷、1,1-二氯-1-氟乙烷和1,1-二氯-2-氟乙烷。正如第140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言,鉴于对比文件1已经具体公开了用1,2-二氯-1-氟乙烷与甲醇和/或乙醇等形成共沸混合物的内容,在此基础上进而考虑其有限的另外两种同分异构体例如1,1-二氯-1-氟乙烷是否也可与甲醇形成共沸混合物是通过简单推理容易想到的。
对于这种容易想到的技术方案,是否需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才能实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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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文章来自这里http://www.sipo.gov.cn/sipo/zlan/bzzlfsjdxd/20 ... 1469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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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事能公平公正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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