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wps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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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其实wps就够了。
需求永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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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其实wps就够了。
对你来说,WPS够用,但对我来说,却不够用。linux下的WPS有“宏”吗?
各取所需,本来就无须争议。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
这个话题,没有讨论的必要。
只需向别人讲清楚每套office软件的擅长与不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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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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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其实wps就够了。
其实我发现(完全是个人的观感,可以说是“偏见”)绝大多数推荐WPS的人对Linux桌面都没有太多的经验。不过个人的意见吗,听一听也罢。最无聊的是Ubuntu Kylin的团队,对WPS或LibreOffice几乎完全不懂,就大力推动起前者,有一阵子还把未成熟(过去如此,现在如此,以后也会是如此)的Linux版WPS当作UbuntuKylin的最大卖点。让本人深深有被骗的感觉!我想这也是Linux大牛们不愿参与UbuntuKylin的最大原因之一吧。不过批评规批评,优麒麟毕竟还是国内唯一支持Ubuntu的正式机构,团队的成员除了在保卫WPS外(不知道是什么原因),都还很客气,大家应该多多支持支持!jmxhyz 写了:对你来说,WPS够用,但对我来说,却不够用。linux下的WPS有“宏”吗?
各取所需,本来就无须争议。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
这个话题,没有讨论的必要。
只需向别人讲清楚每套office软件的擅长与不足即可。
请参阅:
http://www.ubuntukylin.com/ukylin/forum ... 583&extra=
节录:
“在OpenOffice.org的时代,虽然软件是开源的,但是因为它是根据LPGL的方式授权,同时版权的主人Sun Microsystems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我们基本上只能免费使用而已,无法分享协助开发出来的成果。
”OpenOffice.org 分歧成LibreOffice以后,采用 LPGL 跟 MPL (Mozilla Public Licence)双重方式授权。新的代码采用后者,LibreOffice的开发者也开始重写原有的代码,逐渐的抛弃属于LPGL的部分。在MPL之下,我们可以拥有及完全控制我们自己开发出来的代码*。基本上,我们可以把LibreOffice变成实质的“国产品”,但同时可以跟全世界LibreOffice的开发者一齐合作开发这个产品。这一点,据我有限的经验,对国内科技政策的领导者在决策上非常重要 。
“另外很重要一点就是中国境内自己跟自己竞争很厉害,国内的厂商基本上是不会把自己开发的结果公开的,尤其不愿意跟国内竞争的厂商分享在中文方面开发的成果。当然啦,如果不开源的话,外面的大牛们无法贡献,就会像WPS,搜狗等,因为国内厂商对于Linux版的软件不愿意多撒一点银子,造成骗一般无关紧要的人还可以,但从长远的眼光来看根本登不上大雅之堂的局面。但目前国内的情况,即使是开源,几乎也没有人会参与开发。我觉得如何利用国外的大环境来配合国内特殊”民智尚未开“的心态,才是推动Linux桌面重点,而不是开发一两个开源软件就可以了事的。”
*但对于已经根据MPL授权的“档案”,任何修改也必须开放代码。
上次由 Ping-Wu 在 2016-04-17 16:33,总共编辑 2 次。
- Teli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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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其实wps就够了。
貌似wps一直是测试版,也就偷懒没用在教学上,希望16.04时能出个正式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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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其实wps就够了。
WPS不是因为自己把牌子做烂了吗,虽然微软的高速发展它是没多大希望能竞争得过的
再加上大多数FSF一派的程序员对政府扶持没什么好感
再加上大多数FSF一派的程序员对政府扶持没什么好感
- Ping-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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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其实wps就够了。
班门弄斧一下。在教育学生方面,我觉得LibreOffice比起大家一般在用的微软Office(跟WPS比当然更不在话下了)的最大强点之一,就是前者属于专业版(Professional edition),包括了数据库(database)套件。TeliuTe 写了:貌似wps一直是测试版,也就偷懒没用在教学上,希望16.04时能出个正式版的
讲一个故事:我有一位朋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的博士,太太是国内中文系毕业的,到一个社区大学取得电脑次学位(? associate degree)后考到了一个Oracle Certified Professional (OCP) 数据库管理师执照。现在太太赚的钱不但比博士先生多,还不必一天到晚担心可能被遣散(laid off)。
在美国,数据库管理师比程序师吃香已经是很久的事了。这个趋势,国内应该很快就会赶上。让学生们在学校里就能接触到数据库套件的使用,也是我个人积极想推广LibreOffice的主要原因之一。
- daf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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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其实wps就够了。
够不够取决于你的工作内容。
因人而异。
因人而异。
- Teli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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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其实wps就够了。
我们的是初中生的教学,考虑兼容性多些,所以WPS更合适,而且教材编写也是针对ms/wps的,
数据库前两年教材里有,去年开始就去除了,一方面太难,另一方面初中生学数据库也拔的太高,
那些操作完全可以用电子表格来规划,我个人也赞同初中生不需要学数据库的知识点
数据库前两年教材里有,去年开始就去除了,一方面太难,另一方面初中生学数据库也拔的太高,
那些操作完全可以用电子表格来规划,我个人也赞同初中生不需要学数据库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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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其实wps就够了。
这个东西相当不好。老是偷偷往你电脑上装各种你不知道的东西,而且尤其恶心的是装完之后出一个框,告诉你已经装好了。要你确定,而且在这个框的角落里,有一个非常小的选框,默认选择安装某个其他公司但软件。这个软件一旦装了,也一个德性,也会偷偷往你电脑里装一大堆他公司的东西。我不知道linux下的wps是否好点儿,但win7下绝对就这德性,只要装了,立刻就拖家带口都来了,你怎么都逃不掉....
- Ping-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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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其实wps就够了。
其实WPS还有一个最让我们看不惯的地方,就是它只是个人使用时免费,公司使用时(包括个人公司)则要付费*。麒麟跟金山勾结利用国家及开源软件社区的资源替金山开辟市场,这样做有一个很严重的后果,即(根据我个人经验)Linux的大牛们非常看不起麒麟。 麒麟团队的领导们如果聪明的话,也应该知道金山的老板早已看出Linux桌面至少短期内不会有任何“钱”途的。jmxhyz 写了:对你来说,WPS够用,但对我来说,却不够用。linux下的WPS有“宏”吗?
各取所需,本来就无须争议。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
这个话题,没有讨论的必要。
只需向别人讲清楚每套office软件的擅长与不足即可。
*麒麟鼓励使用者使用WPS,只是一个明显的”单行道“在帮金山软件的忙,使用者完全没有从金山得到任何利益。根据中国的法律,个人使用软件根本没有侵权可言。美国虽然对软件没有类似明定的法令,但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个人使用电脑软件也不会造成侵权。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464 U.S. 417 (1984)
- asto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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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其实wps就够了。
法条可不是这么写的Ping-Wu 写了:根据中国的法律,个人使用软件根本没有侵权可言
http://www.gov.cn/zwgk/2013-02/08/content_2330130.htm
代码: 全选
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Ping-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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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其实wps就够了。
这一个问题(issue),其实是一位在北京执业的智权法律师朋友跟我提起的(这位朋友曾当过中国智权律师协会会长)。当初我也觉得很有意思,怎么根据中国的法律,个人使用软件根本没有侵权可言呢?后来稍微研读了一下,果然没错!astolia 写了:法条可不是这么写的Ping-Wu 写了:根据中国的法律,个人使用软件根本没有侵权可言
http://www.gov.cn/zwgk/2013-02/08/content_2330130.htm代码: 全选
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您上面所列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24条规定,白纸写黑字,只要我们不复制软件(给别人用),自己在个人电脑上使用软件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条件。美国个人在自己家里使用软件不造成侵权,乃是根据美国宪法里的隐私权来判的。中国呢,则是根本没有个人侵权的法律规定。当然啦,这里面还会牵涉到合理使用权(fair use doctrine),以及政府不会惹民怨,等等,(我个人觉得)并不是那么单纯。
这个问题我在麒麟论坛里也更详细提过(但找不出link),完全没有放映。相较起来,我们这个论坛的程度比起麒麟要高得太多了。 当然啦,以上只是我个人的想法,虽然我有美国律师执照但对于中国的法律完全不懂,会提出这个问题最主要原因乃是想收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 asto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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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其实wps就够了。
但普遍存在的实际情况是,只要使用非正版授权软件,免不了会用到各种破解补丁注册机,就很难绕开第二十三条(五)、第二十四条(三)和(四),第十七条的免责条款也不适用,最多根据第三十条躲掉赔偿责任。Ping-Wu 写了:这一个问题(issue),其实是一位在北京执业的智权法律师朋友跟我提起的(这位朋友曾当过中国智权律师协会会长)。当初我也觉得很有意思,怎么根据中国的法律,个人使用软件根本没有侵权可言呢?后来稍微研读了一下,果然没错!astolia 写了:法条可不是这么写的Ping-Wu 写了:根据中国的法律,个人使用软件根本没有侵权可言
http://www.gov.cn/zwgk/2013-02/08/content_2330130.htm代码: 全选
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您上面所列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24条规定,白纸写黑字,只要我们不复制软件(给别人用),自己在个人电脑上使用软件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条件。美国个人在自己家里使用软件不造成侵权,乃是根据美国宪法里的隐私权来判的。中国呢,则是根本没有个人侵权的法律规定。当然啦,这里面还会牵涉到合理使用权(fair use doctrine),以及政府不会惹民怨,等等,(我个人觉得)并不是那么单纯。
这个问题我在麒麟论坛里也更详细提过(但找不出link),完全没有放映。相较起来,我们这个论坛的程度比起麒麟要高得太多了。 当然啦,以上只是我个人的想法,虽然我有美国律师执照但对于中国的法律完全不懂,会提出这个问题最主要原因乃是想收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另外从网上下载的话也是复制,只要不是从授权网站下载的,还是违反了第二十四条(一)。不过这条和第二十四条(二)一样都可以被第十七条绕过。
不过目前似乎还没有针对个人的判例存在,所以也不知道法院具体会怎么认定。